2008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经济普查有关文件精神,我区经济普查工作在市普查办的指导下,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已经开展经济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于9月份进入实质的工作状态。
区普查办会同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向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级普查机构及各专业限额以上企业下发了《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基层单位要规范、整理本单位2008年的财务会计资料、种类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有针对性地补充或建立新的统计台帐,以满足普查表的填报。这对我区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附:辽宁省经济普查基层单位基础资料整理规范实施细则
做好基层单位基础资料的整理和规范工作,是确保经济普查工作有效实施和普查数据质量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特制定《辽宁省经济普查基层单位基础资料整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这些基层单位按照机构类型可以分为企业、事业、机关、社团和其他(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其中,将企业法人按照常规统计工作分为“三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三下”企业(指“三上”企业之外的各类企业,包括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资质外建筑企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以及服务业企业)。
《细则》中的基层单位要规范、整理的基础资料指本单位2008年的财务会计资料、各类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为了满足国家节能减排,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本次经济普查增加了全社会的能源消耗、信息化建设和企业通用设备方面的内容。能源消耗调查包括两部分(具体要求详见《细则》中的“三、加强能源统计台账建设”部分),一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掌握本单位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情况和水消费情况,二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要掌握本单位包括水及电力等10种能源的消费量和消费额,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还要掌握本单位机动车拥有及行驶里程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包括计算机数量、网站数量、电子商务采购金额、销售金额四项指标。企业通用设备情况调查对象是规模以上工业中冶金等八类高耗能行业的企业,主要调查设备性能、设备数量、出厂时间、设备生产能力等指标(具体要求详见《细则》中的“四、整理和健全主要设备的原始记录基础资料”部分)。因此,各基层单位要根据普查工作的要求,按照《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补充或建立新的统计台帐,满足普查表的填报。
《细则》中的基础资料的规范、整理既是指根据普查工作要求对各种原始记录、原有统计台帐、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补充,也包括按照本次普查新增内容建立新的统计台帐(指有关能源消耗、信息化建设和设备情况的统计台帐),还包括对财务会计资料不健全的进行完善。
“三上”企业要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全面检查、清理和整理有关生产、财务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时补齐有关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漏登项目,并着重做好能源消耗、信息化建设情况统计台帐的补充、建立,其中冶金(钢铁工业)、有色(包括铜冶炼、铝冶炼、铅锌冶炼)、炼焦、铸锻造、化工(包括碱、纯碱、电石、黄磷、合成氨生产)、造纸、建材(包括水泥、玻璃、玻璃纤维、建筑卫生陶瓷生产)、原油加工等高耗能行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还要做好通用设备情况统计台帐的补充、建立。
“三下”企业中大部分单位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资料不完整,统计基础薄弱,要利用此次规范、整理基础资料的契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会计核算资料,并建立起反映能源消耗、信息化建设情况等内容的新的统计台帐,满足普查填表需要。
事业、机关、社团、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他单位有财务核算资料不完整,不能直接从会计科目取得普查数据的个别指标,要按普查口径整理计算。与其他单位统一核算的法人单位,应根据普查要求,提早将本单位2008年财务资料收集、分劈、登记、补齐。每个单位要单独建立能源消耗、信息化建设情况等新的统计台帐,以满足普查填表需要。
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开展基础资料的规范、整理工作。无基础资料的基层单位,由各级行政登记、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同级普查办督促其按经济普查需要建立健全基础资料,保证普查登记时有全面的基础资料。
一、整理和建立健全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
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要加强单位计量、检测工作,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全面检查、清理和整理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各单位要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实行有效管理,认真核定和登记其中的统计指标数值,并明确工作登记流程,将责任落实到人。
1、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等“三上”企业须逐项检查已有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补齐漏登的项目,并按本次经济普查对能源消耗、信息化建设情况等统计内容的需求,补充建立新的统计台账。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要做好对企业的生产、销售总值情况(包括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出口交货值),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包括产品年初库存量、本年生产量、本年销售数量、销售平均单价、销售额、本企业自用量及其他、年末库存量),主要产品生产能力,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情况(具体要求详见《细则》中的“三、加强能源统计台账建设”部分),科技项目情况,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活动情况、科技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企业办科技机构情况、科技活动产出情况、技术改造、获取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在用计算机数量、拥有网站数量、电子商务采购金额、电子商务销售金额)等基础资料的记录、规范、整理和补充工作。
资质内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两类。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要做好对企业的合同签订情况,承包工程进度情况,各类房屋建筑施工、竣工面积及价值情况,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台数、净值、总功率情况,从业人员及其构成情况,主要建筑材料(钢材、木材、水泥、平板玻璃、铝材)消耗量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具体要求详见《细则》中的“三、加强能源统计台账建设”部分),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在用计算机数量、拥有网站数量、电子商务采购金额、电子商务销售金额)等基础资料的记录、规范、整理和补充工作。劳务分包企业要做好对企业的工程进度情况,从业人员及其构成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具体要求详见《细则》中的“三、加强能源统计台账建设”部分),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在用计算机数量、拥有网站数量、电子商务采购金额、电子商务销售金额)等基础资料的记录、规范、整理和补充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做好对企业的土地购置、开发投资、开发面积情况,商品住宅投资的用途和户型结构情况,房屋施工、销售和空置情况,房屋新开工、竣工情况,商品住宅销售户型结构情况,能源消费情况(具体要求详见《细则》中的“三、加强能源统计台账建设”部分),信息化情况(包括在用计算机数量、拥有网站数量、电子商务采购金额、电子商务销售金额)等基础资料的记录、规范、整理和补充工作。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要做好对企业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包括商品购进总额、进口总额、商品销售总额、批发额、出口批发额、零售额、年末库存总额、年末零售业面积、零售业态、商品销售分类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具体要求详见《细则》中的“三、加强能源统计台账建设”部分),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在用计算机数量、拥有网站数量、电子商务采购金额、电子商务销售金额)等基础资料的记录、规范、整理和补充工作。其中,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还要做好对企业的连锁经营情况(包括门店总数、营业面积、从业人员数、客房数、床位数、餐位数、商品购进总额、商品销售总额、营业额),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包括门店、直营店、加盟店、配送中心的数量及分布),限额以上石油及制品批发企业和机动车燃料油、生活燃料油零售企业(或加油站)还要做好对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包括汽油、#93汽油、柴油、#0柴油、煤油、燃料油和润滑油的年初库存量、本年购进量、购自省外量、本年销售量、销往外省量、售予批发和零售企业量、年末库存量)等基础资料的记录、规范、整理和补充工作。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要做好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设施状况(包括营业额及其构成、客房数、床位数、餐位数、餐饮营业面积),能源消耗情况(具体要求详见《细则》中的“三、加强能源统计台账建设”部分),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在用计算机数量、拥有网站数量、电子商务采购金额、电子商务销售金额)等基础资料的规范、整理和补充工作。其中,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连锁企业还要做好对企业的连锁经营情况(包括门店总数、营业面积、从业人员数、客房数、床位数、餐位数、商品购进总额、商品销售总额、营业额),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包括门店、直营店、加盟店、配送中心的数量及分布)等基础资料的记录、规范、整理和补充工作。
2、规模以下工业、资质外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等“三下”企业,要在清理、整顿生产、财务等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企业包括人员、生产、能源消耗(包括水、电、煤、气、油等能源的消费量、消费金额,具体要求详见《细则》中的“三、加强能源统计台账建设”部分)、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在用计算机数量、拥有网站数量、电子商务采购金额、电子商务销售金额)等内容的统计台账。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要做好对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生产量、销售量、销售金额,从业人员,能源消耗,信息化建设情况等基础资料的记录、规范、整理和补充工作。
资质外建筑企业要做好对企业的建筑业总产值,竣工产值,房屋建筑施工面积,竣工面积,从业人员,能源消耗,信息化建设情况等基础资料的记录、规范、整理和补充工作。
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企业要做好对企业的商品购进、销售、库存(包括商品购进总额、进口总额、商品销售总额、批发额、出口批发额、零售额、年末库存总额、年末零售业面积、零售业态、商品销售分类情况),从业人员,能源消费,信息化建设情况等基础资料的记录、规范、整理和补充工作。其中,限额以下石油及制品批发企业和机动车燃料油、生活燃料油零售企业(或各种类型的加油站)还要做好对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包括汽油、#93汽油、柴油、#0柴油、煤油、燃料油和润滑油的年初库存量、本年购进量、购自省外量、本年销售量、销往外省量、售予批发和零售企业量、年末库存量)等基础资料的记录、规范、整理和补充工作。
限额以下住宿餐饮业企业要做好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设施状况(包括营业额及其构成、客房数、床位数、餐位数、餐饮营业面积),从业人员,能源消耗,信息化建设情况等基础资料的记录、规范、整理和补充工作。
物业管理、中介服务业及其他房地产企业要做好对企业的物业管理情况(包括在管物业占地面积,在管房屋建筑面积及分类),中介服务情况(包括房屋代理销售、出租的成交合同数、合同面积、合同金额),从业人员,能源消耗,信息化建设情况等基础资料的记录、规范、整理和补充工作。
3、机关、事业、社团、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他单位,要尽快建立本单位的业务、财务(具体要求详见《细则》中的“二、整理和规范财务会计资料”部分)、人员、生产、能源消耗(包括对水、电、煤、气、油等能源的消费量、消费金额,具体要求详见《细则》中的“三、加强能源统计台账建设”部分)、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在用计算机数量、拥有网站数量、电子商务采购金额、电子商务销售金额)、机动车拥有及运行情况(包括客车、货车数量及行驶里程数)等内容的统计台账。
4、各法人企业还要对所属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的产业活动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其中批发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商品购进、销售总额,年末库存、营业面积、零售业态、商品销售等情况,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营业额、客房数、床位数、餐位数、营业面积等情况,建立起有关统计台账。
二、整理和规范财务会计资料
各类单位的财务状况,是本次经济普查的重要内容。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的企业,其财务报告数据,应当以该准则的核算要求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颁布)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颁布)的企业,其财务报告的数据,应当以其所执行制度的核算要求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
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颁布)的企业,其财务报告数据,应当以该制度的核算要求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衔接办法的规定,以经过调整后的财务报告数据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
3、对于仍执行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按照分行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数据,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颁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颁布)和《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颁布)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报普查表。
4、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和行政单位财务报告数据,应当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包括科学、教育、卫生、测绘、地质勘探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各类基金(资金)会计制度等的核算要求,或《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作为填报普查表的依据。
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等“三上”企业要根据普查要求,准备2008年的财务资料,主要涉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会计科目中的内容。
规模以下工业、资质外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服务业等“三下”企业主要应掌握企业的存货(年初、年末)、资产负债(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折旧、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构成)、损益及分配(包括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利润)、工资、福利、应交增值税等会计资料。
机关、事业单位主要涉及财务决算表中的内容,要掌握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收入合计、本年各种支出、本年收支节余,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还要掌握经营税金等会计资料;社团及其它单位要掌握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收入合计、本年费用合计和净资产变动额等会计资料。
三、加强能源统计台账建设
能源消耗情况是本次经济普查新增加的重要内容之一。所有单位均要填报有关能源及水的消费情况。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按照能源统计制度的要求,并结合普查的需要,加强对能源加工、转换及消费各环节的计量,配齐、管好和用好相关能源计量器具,全面检查、清理和整顿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切实做好企业的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包括原煤、电力、油等29种能源的年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本年购进实物量、购进金额、本年消费量情况)及能源加工、转换等各环节基础资料的记录、规范、整理和补充工作。
2、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单位,要获取水(立方米)及电力(千瓦时)、煤炭、液化石油气(吨)、煤气、天然气(立方米)、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千克或升)、外购热力(千元)等10种能源品种的消费实物量和消费金额(千元)。
各单位要责任到人,及时建立能源台账。特别是缺少相关能耗记录的单位,更须加强基础能源统计,掌握能源消耗实物量的计量标准,按时记录抄表和填写统计台账。
对能源及水消费基础资料准备的要求:
(1)要掌握本单位从2008年1月份开始的水、电、气等用表计量的能源消费年初数及消费金额;
(2)对于车辆用油等项目与其他开支合并核算的单位,要分开统计,要记录加油量和加油金额,并记录行车里程;
(3)在同一建筑物内办公的单位,要分开能耗独立计算。可以去该建筑物的管理或物业部门,了解本单位的各类能源消费金额,推算出消费的能源实物量;
(4)租用经营办公场地,且水、电、气、热力等费用均包括在租用金额内的单位,要按普查要求,对能源品种分开进行记录和统计其金额及数量;
(5)对无法直接取得能源消费实物量的单位,如政府大院中缴纳管理费的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缴纳管理费的一定比例,推算出本单位的各类能源消费金额,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收费价格,推算出消费的能源实物量。
四、整理和健全主要设备的原始记录基础资料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对冶金(钢铁工业企业)、有色(铜冶炼、铝冶炼、铅锌冶炼企业)、炼焦、铸锻造、化工(碱、纯碱、电石、黄磷、合成氨生产企业)、造纸、建材(水泥、玻璃、玻璃纤维、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原油加工等高耗能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的主要设备进行调查。上述行业的有关企业要按照普查表中要求的内容,对有关生产设备进行逐台鉴定,登记基本情况,建立、完善设备台帐,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和台帐的统一、规范,以保证普查表的准确填报。
钢铁企业:要按照普查表中所列的专业生产设备名称和具体要求,对设备数量,设备能力,设备出厂时间,设备投产时间,末次更新改造时间,设备制造国家、公司等情况进行登记。
铜、铝、铅、锌冶炼企业:要按照普查表中所列的生产设备名称,对设备数量,型号或规格,投产时间,设备消耗能源名称,设计的主要能源实物消耗量/产量,实际的能源实物消耗量/产量情况进行登记。
炼焦企业:要按照普查表中所列的项目,对焦炉数量,炉型,设计生产能力,实际产量,结焦时间,投产日期等情况进行登记。
锻造、铸造企业:要按照普查表中所列的设备类别,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设备生产合格产品消耗标准煤量,设备安装日期,最近技术改造日期等情况进行登记。
碱、纯碱、电石、黄磷、合成氨生产企业:要按照普查表中所列的生产设备名称,对设备型号,生产能力,投产日期,综合能耗情况进行登记。
造纸企业:要根据普查表的要求,按企业生产线、蒸煮器、制浆生产线、碱回收炉的编号,对其建设年代,最近改造年代,产量,产品综合能耗等情况进行登记。
水泥、玻璃、玻璃纤维、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要根据普查表的要求,按照生产线,分别对设备实际数量,型号,生产能力,能耗等情况进行登记。
原油加工和石油制品企业:要按照普查表中所列的生产装置名称,对生产能力,装置数量,装置能耗,投产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区发展和改革局 高胜君 刘馨璐
(编辑:xxd)